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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美羚状告深交所IPO被否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24-07-10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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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在其官方公众号上披露了注册制下全国首例因终止上市审核引发的行政案件,该案件涉及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羚”)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终止上市审核的争议。最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红星美羚的诉讼请求。

7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在其官方公众号上披露了注册制下全国首例因终止上市审核引发的行政案件,该案件涉及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羚”)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终止上市审核的争议。最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红星美羚的诉讼请求。

红星美羚的IPO被否事件可追溯至2022年5月6日,深交所于官网更新的创业板IPO上会结果显示,红星美羚成为当日三家上会企业中唯一一家被否的企业,其保荐机构为西部证券。深交所给出的否决理由为:2018年12月,红星美羚管理层协调供应商向经销商提供1400万元借款,并使用财务人员个人账户作为中转,经销商将该借款用于采购红星美羚产品。红星美羚未能对该事项进行充分准确披露并说明其合理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

针对红星美羚IPO被否后起诉深交所的举动,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红星美羚忽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反复申诉和复审,但监管机构的态度坚决,始终防止和杜绝“带病上市”。深圳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红星美羚未在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的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法院判决认为,深交所终止红星美羚上市审核符合法律规定。

深圳中院在案例说明中强调,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基础性改革,优化了上市发行条件,提高了可预期性,但并不意味着上市标准的降低或IPO的“放水”。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将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提出更高要求,坚决防止和杜绝“带病上市”。深圳中院的判决维护了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为注册制改革的贯彻实施设定了明确的立场和边界。

红星美羚IPO被否事件不仅影响了企业自身,其保荐机构西部证券也受到了牵连。2023年,西部证券的投行业务评级下滑,从B类降至C类,保荐成功的项目数量大幅减少,同时面临多个项目终止和监管处罚。这一系列事件再次提醒市场参与者,注册制下,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原则,中介机构也需加强内控管理,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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