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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现砍头息!贷款20多万元到账不足18万元,工商银行、人保财险回应

2025-08-27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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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规制“高利贷”、“砍头息”等非法职业放贷和转贷等违法行为。

  最高法重拳整治下,本报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工商银行鄂托克棋盘井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鄂托克前旗支公司、鄂托克旗棋盘井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发放砍头息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规制“高利贷”、“砍头息”等非法职业放贷和转贷等违法行为。

  最高法重拳整治下,本报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工商银行鄂托克棋盘井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鄂托克前旗支公司、鄂托克旗棋盘井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发放砍头息贷。

  据该消费者反映,其于2011年办理现金购车转贷款业务,被收取保证金10150元,公证费1218元,工本费3000元,担保费6090元,银行中间利息差4601元,贷款金额为20.3万元,扣除以上费用实际到手不足18万元,但利息仍按全部贷款金额收取。

  这名消费者还表示,其在贷款到期后被告知保证金一直未存入工商银行,而汇邦汽贸公司已倒闭,其保证金无法收回。此外,消费者称在上述款项之外,人保财险另外收取车辆保险费用,存在强制搭售保险。

  针对消费者投诉的情况,本报分别联系到工商银行及人保财险,相关方面对本报的采访做出了回应。

  贷款20多万到账不足18万

  此前,本报接到消费者刘先生投诉称,工商银行鄂托克棋盘井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鄂托克前旗支公司、鄂托克旗棋盘井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发放贷款,存在砍头息。

  据刘先生反映及其提供的(70%)汽车贷款手续及费用表,刘先生于2011年办理现金购车转贷款业务,被收取保证金10150元,公证费1218元,工本费3000元,担保费6090元,银行中间利息差4601元。

  据了解,所谓的“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部分,使得借款人实际取得、支配和使用的本金低于约定数额。中国法院网曾发文指出,随着借贷方式和收费名目多样化,“砍头息”常以会员费、服务费、手续费、商场返现等名目出现,这些实际都是“包装”后的“砍头息”。

  另据刘先生提供的汽车贷款退款协议书,其贷款金额为203000元,贷款期限33个月,手续费共计25059元,扣除手续费后汇入账户金额,也就是实际到账177941元。

  但据刘先生反映及其提供的银行还款流水记录,利息仍按全部贷款金额收取,其还本共计203000元,还息共计20566.6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针对刘先生投诉的问题,工商银行鄂托克棋盘井支行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回复称,“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金额与我行发放的贷款金额一致,均为203000元,不存在砍头息情况。”

  刘先生还表示,其在贷款到期后拿着还完的明细去工商银行要保证金,却被告知本应存放于工商银行的保证金一直未存入,而汇邦汽贸公司已倒闭,其保证金无法收回。

  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长城品牌汽车销售、汽车美容服务。2015年6月,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此后又因决议解散,于2019年5月注销。

  对于刘先生反映的保证金问题,工商银行鄂托克棋盘井支行回应称,“我行向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收取保证金,用于偿还汽贸公司所担保的贷款,用于偿还违约贷款,属于正常担保范围,汽贸公司向客户收取费用情况,我行不知晓。”

  此外,根据上述汽车贷款退款协议书,贷款汇入的第三方账户户主即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即刘先生并非同一人。据了解,由于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曾有多家银行业机构被监管处罚。

  “借款人向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车辆,向我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支付对象为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金额我行按照规定支付给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3000元,借款人唯一,支付用途合规”,工商银行鄂托克棋盘井支行如是表示。

  强制搭售保险?

  对于刘先生所投诉的三方合作发放砍头息贷等,人保财险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回应称,“上述情况我公司完全不知晓,我公司开展的是保险销售,上述的保证金、公证费、工本费、担保费、利息差等相关词汇不是我公司经营范围”。而在上述款项之外,刘先生还反映到,人保财险另外收取车辆保险费用,存在贷款强制搭售保险行为。

  据刘先生提供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显示,汇邦汽贸公司表示,为了保证我公司与工商银行合作关系的正常运行。因我公司担保的借款人不能按工商银行所要求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各项还款标准与指定还款期限正常缴付,导致我公司与工商银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不能正常运行,特此对借款人签定要求,分别是:

  第一、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如不按工商银行所要求时间及时还款,逾期一日按200元的违约金对我公司予以赔偿,违约金从借款人所押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对工商银行所抵押车辆的保险到期,在到期之日三日内不能及时购买工商银行所要求的保险险种,按每日200元的保险违约金予以赔偿,违约金从借款人所押保证金中扣除,如一个月内任不购买工商银行指定保险险种,我公司有权扣留借款人购买贷款车辆,并承担我公司对借款人起诉的各项诉讼费用。

  对于协议里面提到的工商银行所要求和所指定险种,刘先生表示,(正)是人保财险的产品。

  而工商银行表示,“中国人保是否存在强制搭售保险行为,我行不知晓。”

  人保财险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则回复称,汽贸公司给客户发的单子,没有要求固定的具体的保险主体。

  至于刘先生所称工商银行要求购买人保财险险种,人保财险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表示,这个是工商银行口头要求的,没有纸质的东西,我们也不清楚,我们只是在客户拿着汽贸公司的单子过来以后,按客户的要求,给他上了保险。

  “买保险很正常的,贷款车如果不买保险,出了事儿他们无力偿还的话,那也没办法了。所以说贷款汽车必须要买全险,这是他们银行要求的,因为他们要把这个风险转嫁在保险公司”,人保财险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补充称。

  据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另外,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消费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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